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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售卖机食品过期必罚,立即自查(警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1-28

监管升级:过期食品成重点打击对象此次专项行动源于近期多起售卖机食品安全事件。2025年12月,沈阳市大东区某无人售货机因销售过期蛋糕被消费者投诉,经营者**终赔偿800元并接受行政处罚;同年6月,宁波余姚市某自助售货机售卖过期鸡肉肠,商家被罚500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处处长李明表示:“自动售货机具有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部分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导致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严重威胁消费者健康。”

根据新规,经营者需在3日内完成自查,重点检查:库存清理:对所有售卖机内的食品进行***排查,下架超过保质期的产品;系统升级:启用智能库存管理系统,设置保质期预警功能,确保临期食品提前下架;台账记录:建立电子化追溯体系,详细记录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处置措施。法律严惩:罚款起步价升至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四条,经营过期食品的处罚标准大幅提高:货值不足1万元:罚款从原先的2000元至5万元,提升至5万元至10万元;货值超过1万元:罚款从货值5倍至10倍,提升至10倍至20倍;情节严重:直接吊销许可证,并纳入“黑名单”公示。以徐州沛县永商购物中心为例,2025年2月因销售过期金龙鱼食用油和陈年老酒被罚款4000元。若按新规执行,其违法货值虽不足1万元,但罚款金额将至少升至5万元。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王伟强调:“新规取消了‘2000元起罚’的弹性空间,对违法行为形成更强震慑。”消费者**:可主张“比较低1000元赔偿”除行政处罚外,新规还强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食品安全法》***百四十八条,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要求:退一赔十:支付价款十倍赔偿,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损失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举报奖励:向监管部门举报查实的,可获得货值金额5%至10%的奖励。2024年6月,宁波余姚消费者傅先生在自助售货机购买到过期鸡肉肠,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后获赔500元。若按新规,其赔偿金额将至少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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