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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企业节能减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公司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九)单个示范项目*高奖励600万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十)已从其它渠道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五、申报程序和项目审核 (一)符合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内,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 (二)符合申报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一年内,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由业主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给予项目*终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取得施工许可的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上海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建建材联〔2016〕432号)执行。松江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苏州企业节能减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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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3、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的用能单位和园区,取得节能降碳效果,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高不超过1000万元。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技术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首*通过gb/t 23331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公司闵行区建设领域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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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政*组织的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按照政*采购确定的费用支付。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对辖区范围内由政*组织的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八)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事项及市**确定的其他用途,市级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被列为上海市绿色生态城区试点、示范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二)搞好信息公开。对各项政策文件和资金使用计划,应当于颁布或下达之日同时公开。市节能减排办负责公开管理办法、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总体使用情况。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公开制订的本领域的实施细则及操作流程(申报指南)。对于拟支持的项目(事项),相关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下达计划前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拟扶持的资金额度。对于资金使用结果,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资金拨付后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以及实际拨付的资金额度。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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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分别对各自负责的列入扶持资金安排计划的项目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主要内容、节能效果、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 七、审核和资金下达 (一)对于立体绿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绿化市容局提出用款申请,市绿化市容局审核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一并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 (二)其他示范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用款申请,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核后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资金给项目承担单位。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奉贤区企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申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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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评估验收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支持项目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后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按照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苏州企业节能减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