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商机详情 -

浙江个人劳动诉讼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9日

员工参加团建受伤,公司是否要赔偿,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形的分析: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及公司责任属于工伤的团建活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员工参加团建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那么员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所需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这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公司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全额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关系指双方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浙江个人劳动诉讼

浙江个人劳动诉讼,劳动诉讼

法定代理人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本人的意志表示。而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和社会的利益,法律规定一定的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如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一方当事人的主要负责人(长、经理等),无诉讼行为能力职工一方当事人的监护人等,不但赋予他们以代理的权利,而且要求他们承担代理的义务,不仅是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的义务,也是法定代理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法定代理人应当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劳动争议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担负法律上的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哪里劳动诉讼客服电话在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不是想走就可以走的,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个人劳动诉讼,劳动诉讼

在工资拖欠案件中,劳动者只需要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劳动义务即可,而对用人单位未付工资的事实不应当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表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保存已支付工资的证据,而劳动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资的证据,在劳动者提出已履行劳动义务的证据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资的主张时,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己支付工资,就应当认定未支付工资的事实并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没有明文规定指定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但是,为了适应保护无诉讼行为人进行诉讼的特殊需要,维护其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对方当事人能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定代理人也不应排除在诉讼代理人之外。在一般情况下,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在他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权既不是基于亲属或者监护关系而发生,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发生。而是在特定情况下,由受诉人民法院特别指定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行为并“严重”到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并不能单纯由奖惩单的数量决定。

浙江个人劳动诉讼,劳动诉讼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裁员的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法定程序(1)提**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调岗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不视为kuang工。推广劳动诉讼类型

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动者工伤保险待遇降低。浙江个人劳动诉讼

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之外。故应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关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

浙江个人劳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