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12-02
两者可能存在矛盾,关键在于权利设立的先后顺序和具体约定。商标许可备案是对使用权的公示,商标质押登记是对商标独用权设立担保物权的公示。如果先办理了许可备案(尤其是独占或排他许可),再设立质押,质权人实现质权(如拍卖、变卖商标)时,可能会受到该许可合同的限制,影响商标的变现价值,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类似体现。反之,如果先设立了质押登记,未经质权人同意,商标注册人一般不得再许可他人使用,否则可能损害质权。因此,在进行质押融资时,质权人通常会要求披露已有的许可情况,并在质押合同中作出限制性约定。商标局在办理质押登记时,也会审查是否存在已备案的独占或排他许可。妥善处理两者关系,需要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权利矛盾时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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