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华谊数字科技有限公司2025-12-07
只有“使用意图”的证据,无法保住商标。 商标“撤三”制度审查的关键是实际使用行为,而非使用计划或意图。商业计划书、市场调研报告、产品设计稿、采购原料的合同(未涉及商标标识)、甚至媒体报道的“即将上市”等,均属于意图证据,无法替代真实的商业使用证据。商标局和法院在审理中严格区分“准备使用”和“实际使用”。我们曾遇到客户提供了详尽的推广计划和新产品发布会邀请函,但因无实际销售或广告投放证据而被撤销。例外是结合了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的“意图”才可能被考虑(如药品审批期)。因此,企业必须确保在商标注册后,及时将其投入真实、公开的市场流通中,并保留使用证据。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法律保护的是已投入使用的商业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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