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都不要抚养权,孩子怎么办?
1、法院一般会判不准离婚。孩子不是物件,想要就要,不想要就丢的。双方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然后再离婚,双方安排好孩子的抚养问题,然后再离婚。2、指派临时抚养权: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父母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法院可能会先行指定一方进行临时抚养,直到**终的抚养权问题得到解决。3、考虑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满八周岁,法院会考虑听取孩子的意见,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尊重其选择。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虹口抚养权婚姻家事律所

调查令能查几年的流水?
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证据,经申请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其诉讼代理律师,用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那调查令能查几年的流水呢?很遗憾,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通常来说,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查询近1到3年的流水。为啥呢?因为这段时间的银行流水,基本能集中反映出案件相关的资金往来和财产变动情况。比如说在离婚案件里,近1到3年的流水对判断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没有隐匿或转移财产行为,作用可大了。不过呢,具体查几年,得看很多因素。要是案件特别复杂,涉及复杂财务纠纷,或者怀疑长期存在财产转移行为,那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允许适当延长查询时间,像5年甚至更久都有可能。再比如,一方提出合理怀疑,还提供了一定线索,表明更早时间段的流水对查明财产状况特别关键,法院综合考量后,也可能支持律师用调查令去查询相应时间段的流水。但这种情况,往往需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还得有证据线索来支撑才行。 家暴婚姻家事事务所离婚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

夫妻双方中一方被赠予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现金和**作为赠予物,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这些财产只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那么这些财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2、当夫妻一方使用这些个人财产(现金和**)进行创业时,所产生的股份和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这些财产在创业过程中是否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发生混同。如果创业过程中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且创业所得的股份和收益能够清晰地与个人财产区分开来,那么这些股份和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创业过程中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创业所得的股份和收益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了混同,那么这些股份和收益就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生前送出去的东西,过世之后,家人能要回来吗?
1、当财产完成赠与,即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后,在没有特殊情况时,家人通常无法要回。
2、存在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有: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实施了严重的侵权行为,如故意伤害、恶意诋毁名誉等,赠与人或其继承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当受赠人有法定扶养义务却拒绝履行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了受赠人需要履行的义务,而受赠人未履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口头放弃继承遗产,事后还可以反悔吗?
1、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但现实中,有人会口头说放弃遗产继承,那这种口头表示有没有效呢?其实,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且其他继承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口头放弃继承也可能被认定有效。但因为口头形式容易产生争议,实践中法院认定起来非常谨慎。
2、那如果口头放弃后又反悔了呢?这得分情况看。要是在遗产处理前反悔,法院会根据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比如能证明当时口头放弃是受了**、胁迫等,法院可能会支持反悔。可要是遗产已经处理完毕了,这时候再反悔,通常就不被承认了,因为遗产都已经分配完,权利义务关系也确定了,再反悔会破坏已经稳定的财产关系。
3、关于放弃遗产继承这件事,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尽量用书面形式,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烦。 婚姻家事的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宝山婚姻家事资讯**
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虹口抚养权婚姻家事律所
1、解除同居关系,所生的孩子该怎么办?
1、男女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是属于非婚生子女的,但是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非婚生子女是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此时,父母还是要对其进行抚养。父母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有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现行司法实践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有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法律还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规定。 虹口抚养权婚姻家事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