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以个人财产*****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1、取决于**的用途和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且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那么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如果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那么该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也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不能追加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关于婚姻家事

境外房子,离婚时怎么该怎么分割?
1、法律适用性问题,不仅要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还要适用外国的实体法进行判决。2、离婚诉讼中,涉及到境外资产的,需要在境外做公证跟翻译,这期间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都是相对非常高的。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被国内的法院所认可。3、我国法院也有可能适用不动产所在的法律来作出不予处理的裁决。4、即使国内法院除了判决,在执行上也有非常大的难题。5、对境外财产的权属提前做好婚内财产的约定。 关于婚姻家事重婚者应该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惩罚。

2025年新婚姻法实施,会有哪些变化?
关于房产分配,说好了加名***没有加的,这个就加名就属于一个赠与行为,只要没有去过户,赠与人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新法的颁布,就是否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即使没有过户,法官也会综合考虑情况,来酌情处理。其中,将“洗房”这个词放在了发条上,现在新婚姻法规定,即使已经过户了,法官也会综合考虑,酌情的将房子判给给予方所有,综合各种情况,给另一方进行适当的补偿。如果发现是存在诈骗、胁迫的,即使过户都可以撤销。
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第四条也明确规定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就按照各自过各自所有。如果是一起买房的,也是按照出资比例来按份所有。
婚内父母出资买房,新婚姻法也定调了,婚内父母出资买房,首先要看是否有赠与合同,有约定的就得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的,就要考虑出资来源,综合考虑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生活情况,来酌情判定,这个房子的归属和补偿,如果一方的父母是出资全款买的房,那么房子就归属出资方所有,给另一方一定的补偿。
离婚的时候,想要查对方银行流水,需要什么条件?
1、首先,离婚查对方流水,需要起诉对方,除非能拿到对方银行卡并且知道银行卡密码。如果都不知道,对方也不配合的情况下,那么只能先起诉,才能去调查对方的银行流水。起诉不一定是以离婚为案由,也可以起诉小三出轨追回财产的案由一样也可以查对方银行流水。
2、查财产线索,首先要知道对方银行卡账号,没有银行卡账号法院是不会批调查令的。
3、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因为律师的调查令只有律师才能去查,千万不要去找社会上所谓的机构,这种机构所获得的财产证据,即使调查到了对方银行卡流水,法院也是不会被认可的。查流水不是关键,而是查多久的流水才是关键,正常情况下,查流水,只允许查1年,有可能对方很多年前就已经开始转移财产了。怎么查更多的时间,才是关键。在查出流水之后,要分析流水以及如何去追回对方隐藏或者转移的财产。遇到问题一定要咨询专业的律师。 订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丁克家庭所要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财产的继承问题:丁克家庭没有子女,那么将来以后财产继承方面就会面临一些特殊情况。这时候,就可以选择亲属继承或者遗嘱指定继承人,还可以设立信托基金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财产。2、赡养义务的问题:丁克家庭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就需要夫妻双方提前规划好养老问题,他们可能会依靠亲属、朋友或者一些养老机构。3、丁克协议的有效性:婚前或者婚内签署的丁克协议,如果是双方自愿签署都是具备有效性,然而,协议中不应该出现违法违规的内容,否则协议将被无效处理。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关于婚姻家事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婚姻家事
婚前全款买的房子,婚后置换新房,怎么样保证房子还是个人财产?
1、置换新房需要注意这3种情况,第一种,足额置换,只写自己的名字,只需要把卖房的钱单独存进一个没有和婚后收入混同的账户中,然后用这个账户去支付卖新房的所有费用,需要全程保留好银行流水,证明购房资金完全来源于婚前的这套房子的变现。
2、第二种,婚后置换新房,加名一定要谨慎,一定要加名,登记比较好还是能够按份进行分割,可以签署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比如,在置换新房,婚前房款足够全款买房,加了对方的名字,哪怕用婚前卖房的钱买的,大概率会被视为赠与,就不一定是个人财产。
3、卖房之后钱不够足额置换,如果用婚后的工资、存款补足剩余的房款,那这套房子大概率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让父母帮助出资来补足剩余房款,明确这补足的房款是赠与个人所有,那么这套房房子还是个人财产。 关于婚姻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