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可根据双方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由一方向对方给予补偿。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不能追加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股权分割婚姻家事事务所

哺乳期起诉离婚要注意什么?
1、要是孩子尚处于哺乳期的,夫妻感情破裂也是可以离婚的,但是我国法律对哺乳期内离婚作出了一些限制,尤其是在男方提出离婚的时候。2、男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3、女方在哺乳期间离婚,在取证阶段,如何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性,在取证上比较麻烦,法官在证据的提供的基础上,周全考虑孩子未来的生活。因此,如果婚姻实在不能继续维持的话,女方提出离婚,应该积极取证,收集相关有力证据。 虹口上门调解婚姻家事辅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民法典》确立离异双方中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实际适用需要平衡法律规范与生活实际,在规范的框架下取舍生活重点。
莫先生与盛女士于2017年缔结婚姻关系。婚后不久,盛女士便发现其与莫先生的母亲也就是自己的婆婆吉女士相处的并不愉悦甚至双方之间屡屡因生活琐事产生激烈的矛盾,觉得自己遭受“家庭霸凌”的盛女士只得向自己的老公莫先***出自己的不满,要求莫先生劝阻自己母亲不合理的共同生活行为。两头加气的莫先生深感自己在两个女人***中的弱势群体地位,走投无路的他决定向盛女士摊牌,自己可以没有爱人的陪伴但自己不能没有母亲的关怀,因此,在慎重决策之下他决定与盛女士协议离婚。由于莫先生与盛女士居住的房屋属于莫先生的个人房产,因此盛女士不存在分割莫先生房产的问题。但由于盛女士离婚之后便存在无家可归的问题,莫先生念及旧情,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增设关于盛女士个人的房屋居住权条款,规定:莫先生自愿同意盛女士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盛女士可继续居住于莫先生所有的房屋内,直至盛女士重新找到工作获得**经济生活能力再由其搬出莫先生所有的房屋。
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事故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对家庭事故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事故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事故的主要问题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事故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事故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婚姻家事在诉讼中,如果自愿离婚的话,要注意材料问题。

离婚怎么向律师咨询孩子抚养权问题呢?
1、证明自己有较好的抚养教育能力和条件;工资收入证明、缴税证明、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等学历证明或其他各项技能证书,特别是能教育辅导孩子的能力证书;住所周边教育、医疗条件良好的照片、资料等;父母愿意协助抚养的证明。
2、证明孩子一直跟着你生活,形成稳定生活学习环境;和孩子共同生活的照片、视频;给孩子买日常用品,学习文具,带孩子去医院打疫苗、就诊的票据和病例;提供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签字,和孩子班主任积极沟通的聊天记录等;孩子参加兴趣班报名费用的支付截图等。
3、证明自己有特定优先抚养的情形;子女表示愿意跟着我方生活的声明书、录音、视频等双方抚养能力相当,但孩子长期跟随我方父母共同生活的证据我方丧失生育条件的证据;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4、证明对方有不适宜抚养孩子的情况;对方有家暴、出轨、**的恶习;对方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等材料;对方常年患病,或者患有精神类疾病的病例;对方的道德品行和个人习惯,包括是否需要长期出差,或者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词;对方有抚养能力但未尽抚养义务的材料,比如不亲自抚养孩子,将其送回老家等。 律师的参与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处理离婚事宜。上海离婚诉讼婚姻家事指导师
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股权分割婚姻家事事务所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股权分割婚姻家事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