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功能性食品经历了三代的发展。一代功能性食品是根据基料的成分推断产品的功能,没有经过验证,缺乏功能性评价和科学性。第二代功能性食品是指经过动物和人体实验,证实其确实具有生理调节功能。第三代功能性食品是在第二代功能性食品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功能因子结构、含量和作用机理,保持生理活性成分在食品以稳定形态存在。虽然我国保健食品企业的总体规模偏小,但这一问题正在逐步改善。2011年年底中国约有2000家保健食品企业,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占6.66%,投资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小型企业占41.39%,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大中型企业所占比例在逐年提高。 。保健品产业从原料到消费者的整个链条中,价值薄弱的是原材料端,价值集中的是流通端。功能食品功效评测
00后大学生晓萱在同学的“种草”下,**近也加入了“养生一族”。闺蜜给她分享了一款维生素软糖,她在品尝后发现原来保健品口感可以这么好,就像她平时爱吃的果汁软糖一样,从外形到味道都非常相似,而且还比零食更健康。之后,晓萱开始尝试更多的保健品,而且她选择的保健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像零食一样即食好吃。与晓萱想法相同的年轻人大有人在,对于能够“啤酒加枸杞,可乐放党参”的他们来说,**为钟爱的养生食品就是各种方便即食的零食化保健品。与此同时,零食化趋势也带来了营养保健品行业上下游产业链的产品创新,剂型创新首当其冲。传统保健食品的胶囊、粉剂等等食用起来并不方便,像“药”形态的传统保健食品剂型,正在向年轻人喜欢的糖类、瓶饮等零食化剂型转变,出现了众多吸引年轻消费群体的创新产品。 功能食品功效评测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在食用上是安全的,没有毒副作用的。
很多人认为保健食品就是保健品,这种说法其实是不正确的。保健品可以调节人体的机能,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但是不以疾病为目的的;而保健食品是具有特定功能或者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保健食品适用于所有人,保健品有特定适用人群。保健品一般食用的时候有量的限制,而食品却没有。安全性评价的依据不仅是安全性毒理学试验的结果,而且与当时的科学水平、技术条件以及社会经济、文化因素有关。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当对原料或产品的安全性研究有新的科学认识时,应结合产品上市后人群食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以及管理机构采取的与安全有关的管理措施,对产品的安全性进行重新评价。
随着消费水平的不断升级,消费者对于***的食品、功能性食品等的需求也在日益攀升,但是由于科研投入少,基础研究不够,并且商家肆意夸大产品的功能与疗效,使得消费者产生排斥心理。开发生产的功能性食品大致分为三代,***代为各类强化食品和滋补产品,未经过严格的实验证明或者科学论证,*根据食品中的营养成分来推断功能,第二代为经过动物和人体实验证明具有某种生理调节功能的食品,目前我国市场上大多为该类功能性食品,第三代是明确食品中的功能因子以及产生的作用机理,开发出量效与构效明确的新型功能性食品,这是我国功能性食品未来研究和发展的重点。所以,建立快速、有效的毒性和功效检测平台,加强食品安全和有效性验证及其机制研究的相关检测,将为人民**的饮食安全提供更好的保障。由原卫生部承担的保健食品审批职能移交到原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
安全性评价是利用毒理学的基本手段,通过动物实验和对人的观察,阐明某一化学物的毒性及其潜在危害,以便为人类使用这些化学物质的安全性作出评价,为制订预防措施特别是卫生标准提供理论依据。评价的步骤:目前我国现行的对食品安全性评价的方法和程序也还是按照传统的毒理学评价程序:即初步工作→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理学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9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慢性毒性试验安全性是转基因食品生产的比较大障碍,是**们争论多的话题,是消费者不放心的环节。转基因食品真的不安全吗?在《条例》出台前后,北京大学、中科院等**对转基因食品,他们总体的观点基本一致,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并不像有些人想象的那么可怕。对这个问题可以争论,但不能因噎废食,在发展转基因食品生产的问题上不能裹足不前。食用保健食品要依据其保健功能和适宜人群科学选用,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功能食品功效评测
在保健食品方面,大多从它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特定人群来进行分类。功能食品功效评测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8]2016年3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下发通知,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工作。通知明确,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2018年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电话营销行为管理的公告发布,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企业不得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功能。 功能食品功效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