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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1日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依法对双方的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离婚诉讼的提起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等。离婚诉讼的首要原则是尊重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准予离婚。这一原则体现了对个体自由意志的尊重和保护。人民法院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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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静安动迁款婚姻家事法律顾问离婚案件的上诉程序是当事人不服判决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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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涉外在如今看来已经并不鲜见。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以及国际交流的增多,涉外家事逐步演变为现在的已为人们所能普遍接受的一种家庭关系的模式。在从前,一说起涉外家事,大家脑海中能够联想到的往往是跨国婚姻。然而,如今涉外家事的外沿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广义的涉外家事案件,不只包含身份关系涉外,还包括有财产关系涉外、涉及某些案件事实涉外(如双方在其他国家签署了婚前协议)。案由也不只包括离婚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也是常见的涉外家事案件。

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事故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对家庭事故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事故有着本质的区别。家庭事故的主要问题是权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着通过事故伤害达到目的的主观故意,大多数家庭事故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而夫妻纠纷不具有上述特征。征询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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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女士与蔡先生于2013年缔结婚姻关系,婚后分别于2013年、2016年生下一子蔡A一女蔡B。在2022年以后,蔡先生经常早出晚归,对顾女士单方面的借口是工作单位地址的变迁,需要比以往更多的交通运行时间,起初,顾女士对蔡先生的辞令信任有加,认为蔡先生为了股权双方婚姻家庭生活的大局,甘愿为夫妻共同生活承担更多的付出和辛劳。但有一次,顾女士在核查家庭生活账目时,发现有一笔多达50万的亏空。顾女士情急之下询问蔡先生此笔支出的意图,**终在顾女士的多轮进压之下,蔡先生坦诚其在外参与非法**活动,已欠下外债达到150余万元。顾女士感觉自身受到蔡先生的持续欺骗,向蔡先生提出要求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权分配的处分上产生分歧,顾女士认为蔡先生有十分严重的赌瘾,子女在离婚后随其生活肯定是弊大于利,况且蔡先生身负偿还巨额债务的负担,更没有时间与精力来照料抚养离婚后子女的学习生活。蔡先生认为负担偿还债务与抚养子女之间并无必然的矛盾性,况且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按照子女自身的意愿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要求进行。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静安家暴婚姻家事事务所

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包括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予准许。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对单方负担全部抚育费的请求,不予准许。杨浦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