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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离婚诉讼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

顾女士与蔡先生于2013年缔结婚姻关系,婚后分别于2013年、2016年生下一子蔡A一女蔡B。在2022年以后,蔡先生经常早出晚归,对顾女士单方面的借口是工作单位地址的变迁,需要比以往更多的交通运行时间,起初,顾女士对蔡先生的辞令信任有加,认为蔡先生为了股权双方婚姻家庭生活的大局,甘愿为夫妻共同生活承担更多的付出和辛劳。但有一次,顾女士在核查家庭生活账目时,发现有一笔多达50万的亏空。顾女士情急之下询问蔡先生此笔支出的意图,**终在顾女士的多轮进压之下,蔡先生坦诚其在外参与非法**活动,已欠下外债达到150余万元。顾女士感觉自身受到蔡先生的持续欺骗,向蔡先生提出要求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权分配的处分上产生分歧,顾女士认为蔡先生有十分严重的赌瘾,子女在离婚后随其生活肯定是弊大于利,况且蔡先生身负偿还巨额债务的负担,更没有时间与精力来照料抚养离婚后子女的学习生活。蔡先生认为负担偿还债务与抚养子女之间并无必然的矛盾性,况且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按照子女自身的意愿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要求进行。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婚姻家事的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静安离婚诉讼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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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实践:在婚姻关系解除方面,法律实践主要体现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同时,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此外,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调解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引导下达成和解协议,减少诉讼对抗,实现和平分手。宝山关于婚姻家事律师服务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和庭审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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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在外国离婚国内法院可以承认吗?如果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经过申请法院会承认判决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法院只能就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作出认定,判决中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生活费用的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不应在申请范围之内,人民法院亦不对此作出承认的认定。谁可以提出申请?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2、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需要向哪个法院申请?1、申请人应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3、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4、如申请人为外国人且不在国内的,由其原配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离婚案件可能涉及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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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自然人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为共同财产。自然人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离婚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当事人的未来生活和家庭关系。静安上门调解婚姻家事法律顾问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静安离婚诉讼婚姻家事纠纷律师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静安离婚诉讼婚姻家事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