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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婚姻家事事务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02日

离婚要确定子女抚养,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贯穿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出发点,只有在此前提下,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岁以上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上海财产婚姻家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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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薛某在2018年10月登记结婚,在妻子郑某的眼中,丈夫薛某在婚前对其体恤照顾、对其父母也照顾孝顺,在邻居朋友眼中,郑某可以说是找到了可以体贴照顾其一辈子的好丈夫。谁知,在结婚后不久,丈夫薛某就性情大变像是换了一个人,不但好吃懒作整天呆在家里不去上班,还对新婚妻子郑某呼来唤去,当作仆役一样使唤。一旦妻子郑某上前劝说薛某自食其力去找份安稳的工作养家糊口,薛某便大发雷霆对妻子郑某大打出手,导致好几次郑某被打伤进入医院进行伤情鉴定。但每次回来,薛某便又戴上变脸面具,假言相劝妻子郑某其再也不会动手施暴,并签下《拒用**承诺书》。但好景不长,2021年7月,夫妻两又为了生活琐事再起争端,薛某又对郑某施以拳脚相向,妻子郑某拿出承诺书要求薛某遵守不对其使用**的承诺,薛某反讥道:“我立的规矩当然我来破。”随即继续对郑某拳脚输出。直到次日,伤痕累累的郑某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派出所报警,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海财产婚姻家事事务所婚姻家事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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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受害方在离婚时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之间的家庭事故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一方通过事故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家庭事故不只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产生抑郁、焦虑、绝望和厌世等不良情绪,当家庭事故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以暴制暴杀死或致伤加害人,社会秩序为此付出的代价不可低估。对家庭事故的认定应区别于夫妻间偶尔的争执。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事故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事故有着本质的区别。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十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应为八周岁,下同)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依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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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既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法律义务。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民法典》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不应作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的依据。我国《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这类契约的效力判断也都没有明确标准。人民法院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虹口财产婚姻家事哪家好

婚姻家事类案件也是民事领域比较主要的案件类型之一。上海财产婚姻家事事务所

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上海财产婚姻家事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