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的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为了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离婚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法律上的基本界定。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夫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结成的婚姻关系,可依法律程序而成立,亦可依法律行为而消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人民法院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宝山家暴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仍应负连带责任。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出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宝山家暴婚姻家事服务中心婚姻家事中,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涉外离婚管辖这一问题上,比较有争议的一点是,对于双方都是外国人的案件如何处理。有学者认为只要原告在国内形成经常居住地(通常认为是居住满一年),那么就可以认为该离婚案件中的一方与中国有连接点,那么中国法院就有权进行管辖。但是实践中因为这类案件双方都是外国人,又在国外结婚,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完全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起诉要求。但是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只是通过国内法院以判决或调解书的形式认定,那么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中国法院的管辖,那么法院通常是可以受理的。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不予支持。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宝山家暴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宝山家暴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宝山家暴婚姻家事服务中心
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08-14,位于高跃路176号813-816室,公司自成立以来通过规范化运营和高质量服务,赢得了客户及社会的一致认可和好评。公司主要经营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房屋、动拆迁法律服务,房产遗产法律服务,债权法律服务等,我们始终坚持以可靠的产品质量,良好的服务理念,优惠的服务价格诚信和让利于客户,坚持用自己的服务去打动客户。灏思瑞律所以符合行业标准的产品质量为目标,并始终如一地坚守这一原则,正是这种高标准的自我要求,产品获得市场及消费者的高度认可。上海灏思瑞律师事务所本着先做人,后做事,诚信为本的态度,立志于为客户提供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房屋、动拆迁法律服务,房产遗产法律服务,债权法律服务行业解决方案,节省客户成本。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