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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娘”对战“老板”:一字之差的商标纠纷,法院为何判不侵权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22

      一家是拥有“老板”***商标的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另一家是注册字号为“老板娘”的苏州某电器公司。双方*有一字之差,老板公司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索赔8万元。但法院**终判决被告不侵权。

这起案件揭示了商标侵权认定中的一个关键原则:“近似”不等于“侵权”,**在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案件焦点 

老板公司主张:

“老板”商标为***商标,在家用厨房电器领域具有高**度

“老板娘”字号含有“老板”字样,是攀附声誉、搭便车的行为

双方为同行业竞争者,易导致公众混淆

被告抗辩:

双方主营业务不同(被告主要销售非厨房类电器)

未在店铺门头等处使用“老板”或“老板娘”字样

“老板娘”作为整体使用,不会引起混淆

法院判决关键分析

 苏州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

1.影响力范围有限:原告“老板”商标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家用厨房电器领域,而被告实际销售的产品与此并不重合

2.使用方式无混淆意图:被告在经营中并未突出使用“老板”或“老板娘”字样,而是将“老板娘”作为企业名称整体使用

3.缺乏混淆可能性:相关公众能够清晰区分两者,不会产生误认或关联联想

专业启示: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此案再次明确:商标或字号的近似并不必然构成侵权,判断侵权的**标准是:

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

是否实际引起消费者误认

是否利用他人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企业在选择名称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在先**商标和字号进行合理避让,但同时也不必过度担忧合理的字样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建议 

1.提前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与在先**商标***

2.注意主营业务区分,不同行业领域的近似名称可能不构成侵权

3.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避免突出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部分

4.保留使用证据,如能证明无混淆可能性的材料


案例来源:苏州虎丘法院公示案件(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市老板娘电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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