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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6

2023年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依法逐步将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推动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下简称“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上海欧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团队梳理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供相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问题1

生产工艺涉及多个行业的持证企业如何申请增加工业噪声?

答:若企业生产工艺涉及多个行业,按照需要发证或登记的行业类别分别处理。纳入发证范围的行业,其排污许可证中各行业工业噪声排放信息均需要准确、完整填报;纳入补充登记范围的行业,该行业工业噪声部分*需填报排污许可证补充登记表。

      问题2

       如何判断企业工业噪声是否具备达标能力?

答:对于现有企业,申请时需要提交自行监测数据以证明具备工业噪声的厂界达标能力;对于新建企业,申请时结合环评要求落实情况、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材料以佐证具备工业噪声厂界达标能力。

问题3

厂界噪声如何开展布点监测?

答:噪声监测布点应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

a)厂界环境噪声的监测点位置具体要求按GB 12348执行。

b)噪声布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

2)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布点;

3)“厂中厂”是否需要监测根据内部和**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4)面临海洋、大江、大河的厂界原则上不布点;

5)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

6)厂界紧邻另一排污单位的,在临近另一排污单位侧是否布点由排污单位协商确定。

环评或其他技术规范、文件中有更加严格规定的,需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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