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通知的实施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属于工业行业(行业门类为B、C、D)的,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属于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举例:加油站、储油库、码头、环境治理业、环境卫生管理、汽修场所、医疗机构等不属于工业行业或者不属于名录第3至99类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或排污登记表无须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
问题2
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通过哪种申请情形增加工业噪声?
答:企业可根据自身建设情况(新建、持证)分类办理。(1)**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工业噪声技术规范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2)对于通知发布前已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企业”),应通过重新申请的方式填报工业噪声相关内容。
问题3
持证企业何时需要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