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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专车司机撞伤男子 索赔22万余元

发布时间 : 2015-09-11 08:54:33 来源 : 金站网 浏览次数 : 滴滴专车司机撞伤男子 索赔22万余元

   金站网讯 司机罗某驾驶滴滴专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上47岁的苟先生10级伤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苟先生将罗某及其所在的劳务公司、车辆租赁方等相关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2万余元。昨日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该案中关于滴滴专车如何安全运营、事故之后如何妥善解决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昨日上午10时,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因为苟先生在外地,其委托了一名代理律师出庭,苟先生的儿子则到庭旁听。

  苟先生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驾驶小轿车行至朝阳区机场辅路东营路口时,将自己撞伤。经诊断,苟先生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膝后交叉韧带等多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朝阳交通部门认定,该事故责任无法确定。苟先生认为,该事故令其至今不能正常生活、工作,又留有伤残后遗症,被告却拒绝赔偿。故诉请法院判令罗某、租车公司及该辆轿车交强险承保公司3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索赔医疗费2.3万余元、护理费1万余元、残疾赔偿金8.7万余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6万余元、残疾器具费6000元等共22万余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肇事司机罗某认为,其本人是一名滴滴专车司机,由北京冠华英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派遣至滴滴专车服务,故向法庭申请追加其所在劳务公司为第四被告。

  昨天,肇事司机罗某因迟到未能到庭应诉,其在庭下接受了记者采访。自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罗某做了8个月的滴滴专车司机。罗某称,自己属于滴滴专车运营形式中的自营形式,他和劳务公司属于劳务关系,由滴滴专车负责具体的管理。按照最初培训的要求,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其第一时间通知了滴滴专车的运营,但是截至目前,滴滴专车对该事故的处理,仍处在最初的了解情况阶段,“滴滴处理这件事情的速度和方式令人失望。我至今找不到一个真正的负责人。”事发后,滴滴专车一相关负责人曾要求他,不以专车的形式索赔,但遭到了其拒绝,“我就是一个专车司机,我认为滴滴专车不能为了自己的形象和利益,就隐瞒真相。”

  此次庭审,该劳务公司派出两名代理律师出庭。作为滴滴专车的租赁方,北京安吉第一站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租车公司)没有到庭。作为车辆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辩称,苟先生所提出的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数额过高,应按实际数额计算;其索赔内容中,尚有像鉴定费等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苟先生应结合实际就诊的情况确定索赔数额。昨日庭上,劳务公司代理律师提出,司机管理及工资均由滴滴专车负责,故其当庭申请追加滴滴专车为第五被告,并获得了法庭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