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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被投资人告进看守所:是非在谁?

发布时间 : 2014-10-24 09:11:40 来源 : 金站网 浏览次数 : 创始人被投资人告进看守所:是非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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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月前,在微博上看到一个科普小说家,也是IT创业者写的博文:《期盼了560天,依然没有等来公平公正》、《我被投资人“投入”看守所,含冤羁押420天终获开庭通知(完整)》。看完后很纳闷,汪洁作为公司法人、董事长、总经理领导开发的软件,为了公司的发展,却被控股大股东指控侵权,并未决关押1年多,最终换来3年的实刑。笔者觉得有必要将这件事报道出来,以供开发人员、创业者讨论、参考和反思。

  “实际上这个案子有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关键,就是刑法意义上的“复制发行”到底怎样认定?”、“汪洁本人是WL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对外许可或合作是他的权利,就算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也只是股东之间追责的问题,属于民事范畴,而不是刑事犯罪。”当记者联系上汪洁妻子的时候,她在QQ上对记者发出如此困惑。

  汪洁是谁?

  汪洁是一名36岁的普通创业者兼科普作家,2006年的时候他参加央视《赢在中国》,并入选108强,因此他获得了一笔天使投资得以创业,研发心中早已构想已久的项目——游戏式英语学习软件“乌龙学院”。

  2008年,汪洁带领团队开发WL1.0上线,这个首款中国绿色网游,获得了社会上不少人关注和积极评价,并取得了上海市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证书。

  一次溢价收购后,公司开始方向调整

  2009年,上海一家VC投资成为了公司新股东。VC当时一再表态,只要搞好研发,钱不是问题。与此同时,VC要求汪洁将产品受众定位于小学生,并且在运营方面改走免费战略。

  2010年,新版本WL2.0上线,针对的是小学生的英语课外辅导班。但VC又提出要求开发适合学校使用的英语学习工具,汪洁继续带领团队开发下一个版本。

  2011年上半年,VC对公司第二次增资扩股达到57%,成为了公司控股大股东(但公司法律文件仍约定汪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实际控制人)。与此同时,公司搬入了位于漕河泾的高档写字楼,公司支出开始剧增。

  2011年10月,面向公立小学的WL3.0即将完成,而此时公司资金也已见底,并负担着大量债务。但这个时候VC突然撕毁了已签好的增资协议。

  后来,汪洁在一篇博文中回忆称,增资计划突然终止,资金上的压力压得他喘不过气来,虽然这时有新的风险投资想参与进来,但VC断然拒绝,他发函召集股东会、董事会,VC也并不理会。汪洁在这篇博文中称,他们完全摸不清VC的意图,这似乎是要把公司整垮的做法。

  投资人表态:公司没救了,希望WL3.0所有权转到新公司

  2011年11月的一天,VC终于和汪洁摊牌,他表态公司已经没有希望了,就让它烂掉吧,然后明确提出将WL3.0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一家由他绝对控股的新公司,所有代码交出,其余团队成员一律遣散,同时给汪洁一个高管的位置和很少的一点股份。

  汪洁这才恍然大悟,他在一篇文章中这样写道:“原来VC想要的只是我们的产品,我和我同伴们不过是资本棋局中任由摆布的棋子而已……”,汪洁无法面对跟了他多年劳而无获的兄弟,更不想接受VC的“施舍”,他打算挽救他们的公司以及多年的心血。

  于是汪洁同两个朋友成立的公司进行合作,踏上挽救之旅。合作方式是:新公司聘用汪洁公司离职的员工,让他们继续为WL公司提供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并且协助汪洁完成WL3.0的开发和维护工作,而作为回报,汪洁则指导他们开发新的教育软件JXX,提供所需的数据、文件,以加快开发进程。

  被投资人” 投入”看守所

  在合作方帮助下,汪洁完成了WL3.0的收尾开发工作,并成功地将产品销售给了上海的几所学校,公司开始有收入,汪洁也能凭获得的收入偿还拖欠的员工工资和外债。

  而也在这个时候——2012年3月,VC指派他手下向上海徐汇经侦大队举报汪洁职务侵占公司车辆,后来警方调查证实了汪洁清白。

  2012年5月,VC再次指使财务盗走了公司财务账册、公章和文件(事后,汪洁也已报警)。6月,VC利用盗取的公章,以汪洁公司的名义向闵行法院起诉了与汪洁合作的公司,状告他们计算机软件侵权。后来汪洁出庭证明起诉行为未经公司同意,是有人盗用公司公章而为,起诉主体不符,VC撤诉。

  2013年1月10日,噩梦开始,两辆警车把汪洁和合作方的员工一起带到了派出所。派出所以涉嫌职务侵占立案,实际却对汪洁进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进行调查。2013年2月7日,检察院批准逮捕汪洁,并将另外七人取保候审。

  公平公正关乎每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

  在2014年3月份,汪洁的妻子在一篇博文中写到,汪洁至今被关押在看守所已有四百二十多天,这创造了当地看守所未决羁押的最长时间纪录。而JXX公司联合创始人娄某后来在辩护时表示,JXX公司不仅是为了自己,也是为了挽救WL公司而成立,主要原因是他作为代理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由于该公司股东间矛盾而发展方向错误、队伍崩溃,其只能奋起自救。汪洁如按大股东要求对WL公司申请破产,也就不会产生本案。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一审宣判汪洁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并利用侵权软件运营后牟利,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0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判处汪洁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在采访之初,记者一直以为此案是民事案件,因采访需要,在向汪洁妻子要求接触原告人之后才知道,此案是刑事案件。因此,采访大股东的想法被搁置,汪洁妻子说公诉案件是当事人与公诉方之间互相举证、说理。并且查阅该案的文件材料,并无举报人,本案是公安声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  在这里通过罗列双方的观点或看法,希望能给业内人士带来一些启示。不过在开始下一段内容之前,首先普及下一些法律,介绍一下刑法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定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