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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网购将享有“后悔权”

发布时间 : 2014-03-15 10:18:37 来源 : 金站网 浏览次数 : 3月15日起网购将享有“后悔权”

  衣服、鞋子、护肤品……网购的商品,不想要了怎么办?即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近日,工商总局也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这意味着,在法律和部门规章层面都将保护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

  网购7日内可退货

  消费者拥有“后悔权”,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购买商品后不满意则可以退货。“办法”第十六条对如何退货退款也作了限定:对于允许退货的商品,消费者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1”类商品明确不退

  据了解,根据工商总局新近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十六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有四种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

  “办法”规定,除了这四类商品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案例介绍

  蒋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台HTC手机,使用约一个月,手机出现开关按键失灵,不能正常打开关闭屏幕故障,送到HTC佛山售后维修点保修。维修点当天解决问题,据维修人员表示是开关有灰尘,清洗后就可以正常使用。手机再使用一个多月后,同一故障问题又出现,同样送到佛山售后维修点保修,由于维修点作出了推搪、敷衍态度,违背了当初对客户承诺十五个工作日取机的约定,维修时间拖延了四个月,蒋先生期间多次向厂家投诉,维修点都未能按厂家指示为投诉人更换新手机。

  经佛山市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蒋先生选择补差价更换另一型号HTC手机。

  支招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蒋先生购买手机使用一个月后就出现故障,维修后又再次出现故障。当出现故障送去保修后,维修点又违背了当初对客户的承诺,拖延维修时间,也不按厂家指示更换新手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维修点应该按其十五个工作日取机的承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蒋先生的手机维修好并返还,并且在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后就应该更换或者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