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亿万律师事务所2026-08-07
一、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明确:用工之日起30日内必须登记,按时足额缴纳,不得通过约定免除。
二、员工声明/承诺无效:2025.9.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写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员工口头说“我在外地交了”+公司发现金,本质就是变相约定不缴,同样无效。
三、核实相关劳动关系、社保基数等,主动和人社局进行沟通补缴。按照实际情况交滞纳金。
四、约定无效 → 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民法典》157条);法释二第19条第2款明确“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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