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有专门负责保密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三)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军工保密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五)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履行期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文书格式、材料清单等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统一制定,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