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是被执行人申请法院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被申请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应当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不予执行事由。不予执行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枉法裁决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该纠纷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具有保密高效的特点,一裁终局,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商事争议。广东特别程序争议解决咨询

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排除或许可执行的法律程序。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为由,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对人民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请求许可执行该标的。执行异议之诉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审理,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暂缓执行。河北财产保全争议解决服务财产保全可防止对方转移资产,需提供担保,在诉前或诉中申请。

仲裁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组成、开庭审理、裁决作出等阶段。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来源。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除外。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作出,少数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
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具有灵活、高效、缓和矛盾的优势,一般适用于民商事纠纷的处理。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前、诉讼中,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主持。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员应当中立、公正,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有效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结案有助于化解矛盾、修复关系、节约司法资源,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争议解决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当事人可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合适途径。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期间内,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承认义务等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权利人向义务人发出催收函、律师函,或者义务人出具还款计划、对账单确认债务,均可构成时效中断。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亦产生中断效力,诉讼时效自中断事由终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主张时效中断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催收凭证、还款承诺、起诉状等证据,中断事由发生在时效期间内的,方可产生中断效力。买卖合同纠纷常见于货款支付、货物质量、交付迟延等情形。河北财产保全争议解决服务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工期、质量、价款等专业问题,证据收集尤为关键。广东特别程序争议解决咨询
诉前调解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前,通过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纠纷的方式。许多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诉前调解中心,配备专职调解员,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诉前调解不收取诉讼费用,调解周期短,一般不超过三十日。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程序立案审理。诉前调解有助于将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特别程序争议解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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