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和解是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行为。诉讼和解与法院调解不同,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的自主行为,无需法院主持,但和解协议的效力需要通过当事人撤诉或者请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来确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撤诉。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据原诉讼请求重新起诉,也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诉讼和解有利于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减少对抗,节约司法资源,是诉讼中值得倡导的纠纷解决方式。买卖合同纠纷常见于货款支付、货物质量、交付迟延等情形。广西公益诉讼争议解决服务

鉴定程序在诉讼中发挥着查明专门性问题的重要作用,包括法医鉴定、物证鉴定、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鉴定等类型。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当事人也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人应当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签名或者盖章,并接受法庭质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须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鉴定人无资格或者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广西公益诉讼争议解决服务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原告、被告信息、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证据来源。

质证是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对质、辩驳的活动,是法庭调查的重点环节。质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展开。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应当核对原件、原物,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的,提供证据的一方应当说明来源和取得方式。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就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过程作出说明。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对证据提出质疑、反驳,也可以提出反证。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对自己的鉴定意见负责。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鉴定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属于证据的一种,需经法庭质证后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管辖法院的确定影响诉讼进程,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单独的诉讼请求。反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反诉应当在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提起反诉应当提交反诉状,并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反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应当与本诉合并审理。反诉制度的设置,旨在实现诉讼经济,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起诉,减少讼累,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裁判矛盾。调解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由调解员协助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吉林质权争议解决咨询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或案外人对执行行为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广西公益诉讼争议解决服务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的后面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法定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享有权利的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诉讼时效中止不同于中断,中止暂停时效计算,不重新起算,且适用于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广西公益诉讼争议解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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