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承包人如遇到因违约金约定过高的反诉,应首先提出要求降低的主张,并要举出证明违约金过高的证据,一般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质证证明未超过所受损失的30%为依据。5、强化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对欠款利息的重视和管理。司法解释第6、17、18条规定解决拖欠工程款包括垫资款利息的五种不同情况,利息起算的相关规定;以及加强月工程量报表确认以及进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司法解释第6条垫资开禁带来的从招标开始加强行政管理的新课题;以及承包企业垫资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此规定对施工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合同签约管理提出更高要求。6、根据“黑白合同”认定的规定加强相应管理。产生“黑白合同”的主要原因是标后让利和规避的监管,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计价方法改变;标后让利的违法性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黑白合同”的区别界限是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造价的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黑白合同”的计价依据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约定为准。7、研究固定价格合同的不同情形及风险范围并加强相应管理。才是工程咨询企业发展的的,在原有的专业人才基础上加快培育综合。服务好的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要求
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新举措1、住建部会同国家工商局正在紧张修订19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已在国内使用逾10年的、由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联合推荐使用的19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正由两部门组织**进行修改,已分别在北京和郑州先后组织两次专题研讨、论证会。目前的修改稿为25条120款,其体系和主要条款与2007版基本相似。其修改进度估计年内能够出2010版新文本。随着九部委推出的2007版的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的《通用合同条款》的正式使用,以及上述新示范文本的即将推出使用,我国的的投资和非的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与国际接轨,即将形成两大基本体系,的主管部门也将实施不同的调控和管理。2、住建部正在修订《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107号文件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建设部《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即107号文件,是国内法律体系中较早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规章。由于的高院的司法解释的施行取得规范建筑市场的实际效果以及《建筑法》修改难产,今年4月12日,建设部在郑州组织**对该办法进行修订讨论,修改的重点是规范建设工程的三种计价方式,尤其是2008清单计价的相应管理。浙江造价公司合作加盟设立分公司的费用与水平,可见需要对前期准备工作采取精细化管理措施。对于工程建。
合同约定的理解和解释问题,合同约定与定额的的问题,属于法律问题,应纠正审价单位错误的代替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行为。审价报告的质证的方法,质疑、回答和辩驳。认识审理程序的意义:程序公正决定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离不开程序公正。首先,知道各阶段应做什么工作;其次,判断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恰当;第三,出现偏差或不恰当的情况,要求法院或审价单位纠正;第四,引导法官按完善审理程序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避免陷入被动。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有问题,应当引导法官先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再决定是否审价。2、审价报告质证的重要性及质证方法工程利润=预算+约定+质证如何进行审价报告的质证:①质证意见或质证异议的组成从广度或横向角度看:涉及专业的问题需要提出异议;如工程量计算错误、定额、取费标准的适用错误。从法律问题的角度提出异议;如合同的约定和理解问题、鉴定材料的问题,证据的质证及认定问题。总结异议并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要求;如要求重新鉴定、要求补充鉴定、要求做出说明、要求对错误进行纠正。提出的异议一定要有依据。如证据材料、定额文件规定、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通常存在的问题:提出异议后没有对专业问题、法律问题进行划分,混在一起。
主要是指项目实施阶段所进行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性文件;是提出施工中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现场管理,各项生产要素管理的目标及技术组织措施和经济管理措施;是施工企业实现高质、高效、低消耗为目的,合理安排人力、物力、时间、空间,技术经济和组织上的合理安排;是业主在评标过程中选择施工队伍的重要考核依据;它是对施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下面对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1施工组织设计与工程造价的关系目前,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各环节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确定一般经过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工承包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结算价和工程决算价的确定等过程。其中施工组织设计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因此,工程造价的管理,必须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在这方面应处理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关系。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是反映建筑工程实际施工过程每一分部分项工程每一结构构件的劳动力、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标准。它是确定和控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础;是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技术经济分析的依据;是施工企业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依据。受到影响。112、前期咨询工作会衡量项目的价值,并针对项目的。
是“购买”项目付出的价格;同时也是投资者在作为市场供给主体时“出售”项目时定价的基础。对于承包商来说,工程造价是他们作为市场供给主体出售商品和劳务的价格的总和,或是特指范围的工程造价,如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基本职能编辑工程造价评价职能工程造价是评价总投资和分项投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评价土地价格、建筑安装产品和设备价格的合理性时,就必须利用工程造价资料,在评价建设项目偿贷能力、获利能力和宏观效益时,也可依据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也是评价建筑安装企业管理水平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调控职能国家对建设规模、结构进行宏观调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或缺的,对的投资项目进行直接调控和管理也是必需的。这些都要用工程造价为经济杠杆,对工程建设中的物资消耗水平、建设规模、投资方向等进行调控和管理。工程造价预测职能无论投资者或是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投资者预先测算工程造价不的可以作为项目决策依据,同时也是筹集资金、控制造价的依据。承包商对工程造价的预算,既为投标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投标报价和成本管理提供依据。上的转变,从单一功能的企业转变成集设计、施工、采购专业为一体。服务好的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要求
重点放在了企业的经营收益上,往往会过分压缩成本,严重阻碍了企。服务好的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要求
代替法院做出决定,且这种认定是建立在主观臆测、曲解定额文件规定、虚构事实等基础上的,据此根本不可能得出公正的鉴定结论。如何应对?的是通过质询方法来揭示审价单位存在主观臆测、虚构事实、曲解定额文件规定等明显错误;第二是质证时明确提出鉴定材料的审核认定、鉴定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应由法院依法做出认定,审价单位不应该代替法院做出认定,并通过口头及书面形式请求法院依法做出认定,避免审价单位错误行使审判权并导致鉴定错误;第三是以缺乏依据等理由,申请重新鉴定。(2)审判人员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其一,应当认定的事实不及时予以认定,而是通过预设,也就是假设的方式来进行后续的程序。主要表现:①工程质量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尚未确定就委托司法审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才需要司法审价。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司法审价就无意义。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该对工程是不是通过竣工验收,及时予以认定。质量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证据质证以后,理应依法及时做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当即不能认定的,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服务好的造价公司合作加盟成立分公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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