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根据《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704(a)(1)条进行的检查期间,或在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提前要求或代替《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第704(b)(4)条所述的检查时,必须提供证明符合CGMP要求的相关记录和其他信息供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当测试显示药品中的亚硝胺杂质超过FDA推荐的AI限值时。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还应准备向FDA提供测试结果和根本原因分析。此外,如果考虑采用超过FDA建议的AI限时,非批准申请对象的OTC专论药物和其他上市产品的制造商应通过上述邮箱联系FDA。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高的服务水平。陕西NDSRIs杂质研究中心
如果API制造商对API批次进行再加工或返工,以控制亚硝胺杂质水平,质量单位应监督此类批次的再加工或返工。再加工或返工操作应遵循ICH Q7中的建议。原料药中亚硝胺杂质的控制,如果检测到亚硝胺杂质高于LOQ,API制造商应制定策略,确保亚硝胺水平保持在推荐的AI限值或低于推荐的AI值。制造商应制定适当的控制策略,以确保API中亚硝胺水平可靠地保持在推荐的AI限值以下,同时考虑到批次与批次的变化。鉴于亚硝胺杂质及其在药物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对于杂质检测量超过推荐AI限值10%的风险原料药,制造商应在每批放行时对其进行测试,并在复验日期对稳定性样品进行测试,以确定是否存在亚硝胺杂质。河北小分子亚硝胺杂质研究机构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中心价值观:客户至上,员工为本,创新敬业,诚信共赢。
(2)如果发现风险,进行确认测试;(3)根据适用要求向 FDA 报告旨在防止或减少亚硝胺杂质的变化。较重要的是,API和药品制造商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或防止亚硝胺的存在原料药和药品中的杂质。1.本指南由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 (CDER) 药品质量办公室制定。2.就本指南而言,术语“活性其药物成分”应解释为药品中的活性成分(参见 21 CFR 210.3(b)(7)和 21 CFR 314.3(b) 中对活性成分的定义)。本指南中,术语“活性其药物成分”和“药物物质”也可互换使用。
含硝酸盐的原料,如硝酸钾,可能含有亚硝酸盐杂质。可容忍的亚硝酸盐杂质量取决于工艺,应由每个API制造商确定。据报道,仲胺或叔胺在某些原料和甲苯等新鲜溶剂中是杂质。如果API原料或中间体是在可能从其他工艺中引入亚硝胺杂质的地方(生产线)生产的,则这些原料和中间体可能会因生产现场的交叉污染而面临风险。API原料供应链意识是防止原料药亚硝胺杂质和交叉污染的重要因素。例如,在没有供应商监督的情况下,API制造商可能不知道其从供应商处采购的API原料中的亚硝胺杂质或前体。研究院药物质量研究中心拥有专业技术人员10余人,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占80%以上。
亚硝酸盐杂质存在于一系列常用的赋形剂中,这可能会导致药品在生产过程和保质期储存期间形成亚硝胺杂质。生产厂家的供应商资格认证计划应考虑到亚硝酸盐杂质因赋形剂批次而异,并可能因供应商而异。药品制造商和申请人还应注意,饮用水中可能存在亚硝酸盐和亚硝胺杂质。此外,当亚硝胺前体,如仲胺、叔胺和季胺,包括API片段,作为杂质存在于原料药中时,这些前体可以与辅料中的亚硝酸盐或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来源的亚硝酸盐反应,并在药品中形成小分子亚硝胺或NDSRI。一些封闭系统的容器,包括二次包装部件和制造设备,可能是亚硝酸盐或亚硝胺杂质的来源。山东大学淄博生物医药研究院:2021年,被纳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科学研究基地。河北小分子亚硝胺杂质研究机构
研究院以国际化为目标,按照CNAS和GMP、GLP要求建立符合国际标准与规范的药物创新研发质量体系。陕西NDSRIs杂质研究中心
仲胺、叔胺和季胺以及亚硝酸盐也可称为亚硝胺前体。在本指南中,原材料是一个通用术语,用于指用于生产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起始材料、试剂和溶剂。供应商提供的含亚硝胺杂质的原材料:当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含有亚硝胺或前体时,可能会引入亚硝胺杂质。原子能机构观察到供应商来源材料中亚硝胺杂质的以下根本原因:在运输溶剂的储存容器之间转移杂质时,在新鲜溶剂(邻二甲苯、甲苯和二氯甲烷)中发现了亚硝胺。亚硝酸钠是某些起始材料(如叠氮化钠)中的已知杂质,可能存在并在酸性条件下与胺反应形成亚硝胺。陕西NDSRIs杂质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