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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楼顶电梯噪音国家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3日

低频振动是电梯运行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物理现象,其根源在于曳引机、轿厢、对重等运动部件在启停及运行中产生的机械激励。此类振动能量会通过导轨、钢丝绳及建筑结构等刚性路径进行传播,形成“固体声”。在实际投诉案例中,住户常在夜间安静环境下反映室内存在持续且轻微的“嗡嗡”声,并感到明显不适。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常规噪声评价普遍采用A计权网络(模拟人耳对响度的感知)测量等效A声级,其结果往往符合现行噪声排放标准。然而,由于A计权特性会对低频声成分进行大幅衰减,导致测量值无法真实反映低频振动的实际强度。这正是“检测结果达标”与“住户主观困扰”这一矛盾现象的原因。针对此问题,解决之道是从传播路径入手,通过为电梯加装减振器或导轨减振支架,阻断刚性连接,从而降低传入室内的低频振动与结构噪声。为曳引机加装高性能减振器是阻断振动传递的有效方法。湖南楼顶电梯噪音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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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生活在电梯噪音的环境中,会对居民的身心身体造成切实危害:干扰睡眠质量、精神萎靡;引发烦躁、焦虑等情绪问题;甚至可能诱发耳鸣、听力下降,并对心血管系统产生潜在不良影响(研究表明,长期低频噪音暴露与血压升高存在关联)。因此,有效控制电梯噪音不仅是提升居住品质的需要,更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环节。 要系统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溯本求源。首先,需深入分析电梯噪音的具体来源及其主要成因。在此基础上,严格对照行业标准中对电梯运行噪声的具体规定,进行科学的方案制定。江苏住宅电梯噪音治理公司有些住户能听到电梯轿厢经过楼层的滑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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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声产生的原因:电梯运行时,机房内的曳引机、限速器、钢丝绳和滑轮等组件,以及井道内的轿厢、导靴和导轨等,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机械振动。这些振动会以机械波的形式沿着建筑墙体传播,导致室内的墙体和楼板振动,进而引发空气振动,产生噪声。电梯噪声的特点:电梯噪声属于低频结构噪声,频率集中在 50-250Hz,具有较强的穿透力。人体对低频噪声较为敏感,研究表明,长期受到低频噪声影响的人容易出现神经衰弱等各种神经官能症。降噪技术:吸收振动,减少能量传递。电梯部件运行时产生的低频振动是噪声的主要成因之一。对曳引机和钢梁等部位进行专业减振处理,可有效降低振动传递,进一步降低由此产生的噪声能量。基于噪声传播原理,研发出了电梯减振降噪系统。这些产品经专业设计,有效降低了电梯运行时的噪声传播。

要有效治理电梯噪声,其工程原理在于阻断电梯系统运行时产生的振动能量通过“声桥”进行传播,即将振动传递路径由原有的“刚性连接”改造为“柔性连接”。在建筑声学中,“声桥”是指振动能量在相邻建筑构件间(如导轨-支架-墙体)通过刚性接触直接传递的路径。为实现传播性质的转变,需采用专业减振产品替代原有的刚性连接部件,利用其柔性结构特性充当新的“声桥”。这类产品通常由高性能弹性材料(如橡胶、聚氨酯或金属弹簧与阻尼胶复合结构)构成,凭借材料自身的粘弹性与滞回特性,能够有效吸收、耗散及隔离由电梯运行所引发的宽频振动能量,降低振动在结构中的传递效率,从而大幅削减传入住户室内的振动级与由此再辐射产生的空气声。经此处理,传播至敏感空间的振动能量将不足以引起人体不适或可感知的噪声干扰,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噪声控制目标,是当前电梯噪声治理中广泛应用且效果明显的主流技术手段。曳引机制动器(抱闸)吸合与释放会产生撞击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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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与标准,包括GB/T 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第3.3.6条款、GB/T 10059-2009《电梯试验方法》第4.2.5条款以及GB 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4.11.7条款的明确规定,住宅电梯(常见运行速度为1m/s至1.75m/s)的运行噪声须满足以下限值:机房内平均噪声比较高不得超过80分贝;轿厢内平均噪声应≤55分贝;开关门过程噪声应≤65分贝。该标准体系旨在控制电梯作为产品本身发出的噪声,其测量均在电梯系统内部或特定位置进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标准与评价住宅室内声环境质量的标准(如《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属于不同体系。 电梯噪声对住户的实际影响,需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等相关标准,在受影响住宅室内(如夜间背景噪声较低时)进行测量,以检测其结构传播低频噪声等指标是否超标。两者检测位置、方法及评价依据均不相同。电梯噪音对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影响尤为明显。吉林高层电梯噪音怎么处理

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法规来评估电梯噪音是否超标。湖南楼顶电梯噪音国家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与设计规范,包括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第7.3.1条款及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4.1条款与相应附录的明确规定,住宅室内声环境质量须满足法定的噪声限值要求,以保障居住者的健康与生活品质。具体而言,卧室与起居室(厅)作为功能房间,其室内允许噪声级均有严格限定:在昼间时段,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声级不应高于45分贝,对于有更高声环境要求的住宅,则该限值提升至40分贝;夜间时段,卧室噪声限值更为严格,要求不大于37分贝,高要求标准下进一步降低至30分贝。起居室(厅)在昼间与夜间均执行统一标准,噪声级不得高于45分贝,高要求情况下为40分贝。这些限值的设定基于对人体睡眠、休息及日常活动声舒适性的科学研究,是评价住宅建筑性能与居住品质的关键技术指标,也是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及竣工验收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强制性条文。湖南楼顶电梯噪音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