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价中标法容易在施工过程中滋生施工单位滥用签证及“威胁”从而迫使抬高结算价现象,不对建设单位不利,对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亦不利;(2)综合评估法可以有效防范投标人采用的不平衡报价策略,在清标过程中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不平衡报价嫌疑的部分进行说明、更正,从而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项目成本;(3)综合评估法可以有效平衡造价与工期、质量间的关系,保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参见笔者前文:《不平衡报价在建筑市场中的运用、规制及司法评价》】3.高度重视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审核。《司解二》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之顺位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相关依据分别见《司解二》第十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款和第二款。由于司法解释确立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结算依据等方面的优先级地位,律师参与工程项目咨询的范围应当扩至招标投标环节。【参见笔者前文:《<司解二>第十条规制语境下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4.规避建设单位违法发包行为。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具体列举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五项情形:1.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人力资源开发的连续性(持续性)。未央区品牌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是依托工具的应用力来圈用户,再搭建平台。狭义法律服务本身可能很难产品化,但一些周边的程序性的相关衍生产业其实可以打造成一定的互联网产品。产品能产生大量用户群的话,会带来什么效益不好说,也许能创造奇迹呢。废话了这么多,应该能看出本小律的个人看法了吧。总结一下就是,个人认为******本质的法律服务(狭义的法律服务)是个人和性很强的服务领域,不太能够在线进行,还企图嚷嚷着要做在线法律服务的人本小律觉得还是省省吧。那互联网法律的意义又何在呢?除了法律信息资源所形成的大数据意义以及法律工具互联网化发展所带来的便捷性,和一定量相对程序性可复制度高的法律产品之外,我们还有什么可做的?其实本小律觉得,就承认法律是一个很传统、很人和、很需要近距离沟通、需要贴近证据和事实本身兢兢业业耕作的职业怎么了?“人”这个要素是所有事物发展因素中**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女人,笑)。法律服务本就不是静态的可以轻易量化的产品,他所面对的就是发展变化的事物和不同的人际关系,配合的又是人脑的逻辑分析运作。互联网改变的可能是个订餐的方式,可烧菜本身就得亲力亲为以及这菜烧得好不好吃总得亲自来尝吧。或者拿律师和医生来做比较更贴切。莲湖区信息化法律咨询服务平台人力资源的数量为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数量,其质量指经济活动人口具有的体质。
保障企业日常运作和管理的合法合规性。2、律师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的主要方式。对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个别管理人员,需要律师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培训的,律师可以采取该种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传真、QQ、MSN、电子邮件等进行咨询解答的方式。八、律师对企业合作伙伴及客户等进行信用调查工作流程1、律师介入信用信息调查的重要性。信用信息调查及调查结果的使用是企业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2、律师基础服务中介入信用信息调查的主要内容(什么方式?工商网、组织机构代码网、相关行业网站。(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企业类别、存续状态、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股东信息、高级管理者信息、经营范围、年检情况等)。九、法律风险评估的工作流程企业法律风险评估工作主要是在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期间进行的,如尚未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亦可应企业要求开展专项法律风险评估,企业法律风险评估的具体流程是:1、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风险评估专项)。2、律师调查企业的劳动用工、股权结构、涉诉案件、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等法律问题。3、律师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整理、评估。
需要我们时刻对标人民**的法治需求,千方百计地满足人民**的法治需求。为此,我们强化了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建立健全了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通过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满意度测评等机制,促进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诚信执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形成了以人民**知晓率、优先率、满意率为主的工作评价和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同步评价,在服务中及时评价、考核,做到随时评价、随单评价,服务一次、办事一次,就接受服务对象评价一次,强化服务监督。在以人民**知晓率、优先率、满意率为主的工作评价和监督机制中,知晓率是前提,优先率是关键,满意率是目的。知晓率就是要让老百姓知道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政策和服务项目;优先率就是老百姓遇到矛盾纠纷时,首先选择法律途径,选择律师服务、公证服务、人民调解、仲裁等方式。人力资源处于特定的社会和时代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也规定:“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权事由?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四、律师在履约阶段提供工程项目签约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之要点11.履约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之起点和落脚点均在于有效的施工合同。律师在工程项目履约阶段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必须以有效的施工合同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依据,尤其是对工程价款调整之法律意见更是如此。下图为依据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所列明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12.对工程价款结算协议之无效和可撤销的认定。《司解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规定首先提示发承包双方,结算协议一旦形成便具有约束力;其次,如果结算协议出现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主要体现在被胁迫而达成的结算协议)的,需要固定相关的证据,进而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者第五十四条主张结算协议无效或者撤销。人力资源的载体性,为人才的交流提供了前提条件。临潼区国际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存在于人体之中的活的资源,因而人力资源既是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未央区品牌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2)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3)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4)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5)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故此,律师在工程项目招标阶段应需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有效规避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发包情形;否则,将会给建设单位产生施工合同效力评价以及行政处罚等不利后果。三、律师在签约阶段提供工程项目签约阶段提供法律服务之要点5.审核施工合同关键条款与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一致性。《司解二》规定在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后者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因此,中标合同中有关该四项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保持一致,否则再完美的施工合同也将出现“无用武之地”的风险;除非,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法律文件的解释顺序以排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适用或者对其作降序处理。6.认真对待监理条款。通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引入监理制度之初衷系正确的。未央区品牌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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