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有利于实现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充分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增加国家收入。1、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落实;2、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3、有利于增加国家外汇收入4、有利于税收代理业的发展。税收筹划是合理的财务规划。宁波综合化税收筹划
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由于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从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无论哪一种税,税法都在纳税范围上,都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只要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根据自身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其他因素影响,税收政策执行偏差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其结果是:企业合法的税收筹划行为,可能由于税务行政执法偏差导致税收筹划方案成为一纸空文,或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行为而加以处罚;或将企业本属于明显违反税法的税收筹划行为暂且放任不管,使企业对税收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产生更大的税收筹划风险埋下隐患。咨询税收筹划建议税筹优化可以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更有利的地位。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但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体适用情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而政策内容则是对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情况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这意味着在企业合并后,原企业的出资人仍然参与新企业的经营,并且他们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化。税收筹划应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避免触犯税法。
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子公司形式,单独纳税。第二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盈利,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到总公司纳税,以弥补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的亏损;即使下属公司均盈利,此时汇总纳税虽无节税效应,但可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第三种情况:预计适用非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选择分公司形式,汇总纳税可以用其他分公司或总公司利润弥补亏损。第四种情况:预计适用优惠税率的分支机构亏损,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分支机构扭亏的能力,若短期内可以扭亏宜采用子公司形式,否则宜采用分公司形式,这与企业经营策划有紧密关联。不过总体来说,如果下属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则宜设立子公司,享受当地的低税率。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要承担与该国其他居民公司一样的纳税义务。但子公司在所在国比分公司享受更多的税务优惠,一般可以享有东道国给予其居民公司同等的税务优惠待遇。如果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子公司的积累利润还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而分公司不是的法人实体,在设立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所发生的利润与总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可以在不违反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适当调整收入确认的时间,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咨询税收筹划方案
税收筹划要确保企业整体运营符合政策要求。宁波综合化税收筹划
纳税人面对国家法律的变更,其行为的性质也会因此而改变。因此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具有明显的时效性。真正的税收筹划成功者是那些不断进行财务创新和营销创新的“先知先觉”的人们。当一种筹划方法被纳税人接受,并运用时,也是国家杜塞漏洞之日。也就是说此时的不违法,并不等于今后也合法,此时是有利的纳税方案,随后可能是劣纳税方案。如果对“漏洞”的存续时间及堵塞漏洞的方法不能作准确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掉入税收筹划的“时间陷阱。宁波综合化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