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控股型,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事项,除了前面所述的特别决议事项外,其余的均为一般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议的,均属于一般决议事项:(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发行公司作出决议;(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权架构设计是公司组织的顶层设计。余姚合理股权架构作用
涉及到股权架构的基本原则,1、公平。贡献和股比要有正向相关。每个人每个岗位在各个阶段的不同,对于贡献和股权架构设置也就不能一刀切。2、效率。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首先是资源,比如人的资源,产品、技术、运营、融资;其次是这个架构要便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涉及一些重大决策的时候,能够在议事规则下迅速做出比较高效、正确的判断;后结合第二点,这个股权分配架构需要让决策更加高效。3、便于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有利于资本运作。5、避免均等。即避免50%,50%和33%,34%,33%结构。余姚合理股权架构作用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股权结构与董事会和监事会,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在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股东大会决定的董事会能够全体股东的利益;而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模式中,由于占控股地位的股东可以通过垄断董事会人选的决定权来获取对董事会的决定权。因而在此股权结构模式下,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不能得到保障。股权结构对监事会影响也如此。他们的兴趣在于从价格波动的价差中获取收益。这样,出资人不能对经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终控制的局面就出现了,"内部人控制" 问题也就产生了。然而,当股权变得相当集中时,大股东就会丧失由于股权分散而降低风险的好处,企业经营好坏的风险现在集中到了大股东身上了。于是,大股东就有动力也有能力去加强对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从而使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得以防止。
控股型,在设计公司股权结构时,67%的股权能保证控股,有利于保障公司重大决策效率。有67%以上的股份,相当于拥有公司100%的股份的权利,可以对公司重大决策享有决定权。重大决策即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重组、增支扩股、包括解散、破产、清算等一系列重大事件。对于以上事件,要求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比例进行表决才能够通过。控股型在公募基金中也很受欢迎。而在基金领域,有更多的基金公司选择了控股型的股权设计。这是因为,基金管理公司人数相对较少,股东大多人数为1-3人。一人持股100%;二人分别持股90%,10%;三人持股30%,10%,60%均为基金管理公司经常选用的股权构架。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股东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有:1、设立程序简便;2、便于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3、股权集中,有利于增强股东的责任心。有限责任公司的缺点:1、只有发起人集资方式筹集资金,且人数有限,不利于资本大量集中;2、股东股权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资本流动性差,不利于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规避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1、可迅速聚集大量资本,可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资本,有利于公司的成长;2、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1、设立的程序严格、复杂;2、公司抗风险能力较差,大多数股东缺乏责任感;3、随着投资人的不断进入,发起人股东的股权被稀释,存在失去公司控制权的风险。了解股权结构,股树权分为三种含义。余姚合理股权架构作用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余姚合理股权架构作用
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余姚合理股权架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