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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4日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商确定节能量”的方式来确定节能效果,这样可以较大简化监测和确认工作。对于节能效益分享项目,在项目合同期内,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与项目有关的投入(包括土建、原材料、设备、技术等)拥有所有权,并与客户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在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的项目资金、运行成本、所承担的风险及合理的利润得到补偿之后(即项目合同期结束),设备的所有权一般将转让给客户。客户较终就获得高能效设备和节约能源的成本,并享受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所留下的全部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徐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徐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客户接受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即可实现自身不投入或少投入资金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类型目前有节能效益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一般融资租赁项目不同的是,租赁物也即节能设备是安装在用能单位处,由用能单位实际使用的,且当节能分享期结束后租赁物所有权是归属用能单位所有的。所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除出租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节能服务公司)外,往往还需第三方即用能单位参与其中。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尚未启动时,选择“直租”模式对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三者来说是较为稳妥也较为方便的方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把控方面,由于节能设备安装在用能单位处,出租人对租赁物也即节能设备的尽职调查及出租人、承租人与用能单位对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售后回租”的模式中,出租人需穷尽手段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及附设的担保物权情况进行调查,以避免出现租赁物的“重复租赁”或“无权处分”等情况。而由三方确认的价值,一来有助于出租人认定其对租赁物的融资规模,二来在发生租赁物毁损灭失等情况时亦会减少三方的争议。此外,在融资租赁项目开始时,固定租赁物的状态(包括物理形态与财务状态)也是必为之举。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借款,等等。

合同能源管理中的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先期提供,如达到所承诺的节能量,客户支付节能改造工程费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分享由节能改造带来的降耗收益。合同期满,节能设备及长期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在保证客户能源成本降低的前提下,客户能源费用全部交由节能服务公司管理。节能设备长期的运行管理维护、更新改造再投入均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合同能源管理要具备现金流分析。徐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等。徐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较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良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徐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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