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监督管理。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第十八条: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即365个日历天数以上。肇庆库存高企申请面对现代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