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是以母公司为基础,以产权关系为纽带,通过合资、合作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把三个及三个以上的**企业法人联系在一起而形成的。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很多企业都会共享管理层,跨主体产生的人员差旅费用要如何处理、能否在各公司进行分摊一直是让人困惑的问题。01集团化管理与集团企业的区别首先,大家概念中的集团公司可能只是管理决策层认为的集团化管理模式,即将多家关联公司或存在股东穿透关系的公司进行统一集中化的整合。这种管理模式通常会共享**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其中各业务板块的**层也可能涉及要跨公司主体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明确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虽然集团已不需要再办理核准登记,但真正意义上的集团公司,依旧是需要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信息后进行“集团母公司的信息公示”,才能正式对外被认为是集团企业,即涉税处理中也才能被认定为是集团企业。政策依据: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02差旅费报销问题集团化管理过程***享管理服务,尤其是涉及跨区域管理,势必会产生人员差旅费。例如:某集团企业高管张总,其与集团**企业A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因工作需要每月都需要到省外各集团成员公司考察和开展工作指导,成员公司行政人员为其计划出行形成并为其预定出差期间的机票和酒店住宿。 增值税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由成员公司为其支付差旅费,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酒店住宿发票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如果是由其受雇A企业负担其差旅费用,则可以将其为开展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用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深化增值税**即问即答之二》中明确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企业所得税 关于非本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因没有政策原文可以作为参考,实务中的处理一般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真实、相关、合理的要求,基本处理原则如下:对于大型集团企业来说,差旅管控至关重要。
有数据显示,企业在使用差旅管理系统后,企业的差旅规划时间成本减少49%;创建费用管理报告的时间成本减少70%;发票管理成本减少54%;企业自身的差旅费用政策合规性提高35%。天泰商旅始终以先进的技术和周到的服务,帮助企业优化差旅政策,建立合理的差旅规则,实现企业降低15-30%差旅成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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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泰商旅
天泰差旅平台致力于航空出行领域的企业差旅管理服务、政企机票采购和电子客票零售业务,年销售额过130亿元,拥有全国超1000家企业差旅管理实施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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