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开离婚协议书中—个诸如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等格式化的内容,一份严谨的离婚协议书必然会包含三方面的主要内容,它们分别是∶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与离婚财产(包括债务)的处理。
一、婚姻关系的解除。协议离婚的前提是能够确定双方均一致愿意离婚。如果出现反对的一方,协议离婚将无法进行。根据宁波离婚律师的经验来看,有种情况需要当事人格外注意:—方虽声称希望离婚,但实际是为了麻痹对方。利用协议的过程,暗中转移财产、创造各种可以带来诉讼优势的条件。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被蒙蔽的一方将可能非常被动。
二、子女抚养。无论协议离婚的双方是否有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书中都必须对此问题进行适当的表述。对于离婚时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确定如何抚养的当事人来说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
三、离婚财产(包括债务)的处理。协议离婚的内容里容易在日后发生争议的就是财产与债务问题。所以对于此部分内容的约定一定要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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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离婚律师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来看,有时候开庭,但是人会带着一大家子人来旁听,其目的无非是给造声势、壮胆,对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任何作用。不仅如此,许多亲属旁听案件还会出现干扰庭审秩序的情况,让法官及另一方当事人十分厌烦。那么有什么办法可以制止这种情况出现吗?离婚律师认为当然有。因为我国民事诉讼公法有这么一个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于离婚案件明显会涉及个人隐私,故属于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虽然有上述的法律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需要由当事人提出不公开审理的请求并获得法院的确定。 离婚案律师咨询离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时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收费方式。

在大量的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情况是∶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对于应该如何解决这种局面,对于想要离婚的当事人来说可能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当事人会反复与对方协商,力争说服对方,从而达成离婚的目的。有的当事人比较消极,与对方分居后不再理睬对方。还有的当事人可能会先协商,当认为协商彻底失败时再起诉离婚。更有一些当事人采用的是协商与诉公离婚同时进行的方式。对于这些方式,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协商与诉公离婚同时进行"的方式往往是效率较高的。
普通程序。根据法律的规定,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也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然而,普通程序有时候会被延长。甚至在法律上没有最长的审限。因为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由此可见,法官报请本院院长批律的,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此算下来就是一年的时间。当然,报请本院院长的次数被限制为"—次"。因为该条文紧跟着说了"还需要延长的",这就说明第二次延长应该亥报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再被本院院长了。然而,从该法律条文却读不出报上级法院到底应该是报给哪—级法院。是本院的上一级?还是所有比本院高级别的法院?法律既然没有明确那么意味没有具体哪一个上级法院的限制。同时,对于上报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虽然如此,但是根据宁波离婚律师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认为,起诉离婚案件极少出现无休止延长始终不结案的情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从立案至结案通常都能在一年内完成。 如果起诉离婚律师费用谁承担?

对于起诉离婚相信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不清楚的。既然要起诉,那么就应该按照民事诉公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合格的诉讼材料。如果您准备不当,便可能需要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补充或修改,甚至被去院拒绝立案。为顺利完成这个工作,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梳理一下主要的起诉材料∶
一、离婚起诉状。这是一份基本的诉讼材料。
二、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的身份证原件已过期,或者其记载事项与户口本不同,则应该向法院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告的身份或户本的复印件。
四、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有的当事人的结婚证可能经丢失或者双方在闹矛盾时已被毁损、被对方扣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及其委托的婚姻律师应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开婚姻状况兄证明。
五、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辖凭据。关于这项材料,有时可以是原、被告的户口本、身份证,但在某些情况下则是其它,需要由专业离婚律师来准备。
七、与夫妻感情状况、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离婚赔偿等事项相关的证据。对干这些证据,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在起诉立案时未必全部提供。应该结合您的案情及诉公策略进行筛选后再决定先提供哪些? 哪些留待正式开庭时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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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主要需要处理的是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身为原、被告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然而,离婚案件中通常又会掺杂有诸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解决。为此,离婚案件的审判有一项重要的规则,即∶为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对于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问题,法院不予处理,需要由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另行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虽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是不能回避的。这是因为法律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是要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仅如此,还要做到在父母离婚时保障子女的利益。
那么,为什么法院不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子女抚养问题“甩开”不予处理,而由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时时刻刻都需要接受来自于父母保护、教育、关爱等具体的抚养行为。父母尚未离婚,则父母双方均有责任履行这种直接的抚养义务。而当父母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则必须要确定孩子应跟随某一方生活,并接受来自于该方的直接抚养。否则,父母双方便有了推脱的借口,孩子的利益难以获得保护。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不处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但是一定要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镇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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