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起诉离婚相信绝大部分当事人都是不清楚的。既然要起诉,那么就应该按照民事诉公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合格的诉讼材料。如果您准备不当,便可能需要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进行补充或修改,甚至被去院拒绝立案。为顺利完成这个工作,本离婚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为大家梳理一下主要的起诉材料∶
一、离婚起诉状。这是一份基本的诉讼材料。
二、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的身份证原件已过期,或者其记载事项与户口本不同,则应该向法院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被告的身份或户本的复印件。
四、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有的当事人的结婚证可能经丢失或者双方在闹矛盾时已被毁损、被对方扣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及其委托的婚姻律师应该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开婚姻状况兄证明。
五、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辖凭据。关于这项材料,有时可以是原、被告的户口本、身份证,但在某些情况下则是其它,需要由专业离婚律师来准备。
七、与夫妻感情状况、离婚财产、子女抚养、离婚赔偿等事项相关的证据。对干这些证据,宁波离婚律师认为在起诉立案时未必全部提供。应该结合您的案情及诉公策略进行筛选后再决定先提供哪些? 哪些留待正式开庭时再提交。
离婚律师费是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所在地经济水平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的。专业离婚律师推荐

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法院可能约你们双方去调解,在我国民事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程序,开庭前你们不同意调解,开庭时也会问你们愿不愿意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调解分两种,可能调解离婚,也可能做通你们的工作,不调解离婚;如果调解不成则就要进行开庭,开庭时还有可能会进行调解,如果开庭时还无法调解的,就会判决,然后发《民事判决书》;判决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不离,一般情况下,第1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准许离婚。可以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时,即使对方还是不同意离婚,法官大概也会判决双方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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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起诉离婚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法院举证。作为定案的依据,离婚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宁波离婚律师结合多年来的力案实践谈谈离婚诉讼中的证据有哪几类。
一、原被告双方的基本身份材料。这甚中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子女身份的证据。这其中有一点要提的是对方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通常情况下,长时间在一起生活,都会留有对方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没有的话可以经您委托的律师向公安机关调取。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向法院提供复印件即可,法院是可以联网核对真实性的。
二、夫妻感情方面的证据。比如各种录音录像、照片、聊天记录等等。再比如有的离婚案件中会涉及漕受家暴后的报警, 就医记录。再有就是一方出轨的证据。
三、与子女抚养问题相关的证据。比如子女与哪一方的关系更好,分居后子女随哪—方生活,已满八周岁的孩子本人关于父母离婚后跟随哪一方生活的意见等。
四、与离婚财产有关的证据。比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单、公司股权信息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纳税证明或者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当事人应该将上述证据分类罗列为证据清单。其中应该包括"证据名称"、"页码"、"证明事项"、"证明目的" 等内容。
起诉离婚案件简易程序转变为普通程序。
希望当事人看到这个情况不要担心,只是现实中存在该情况,需要作为一个过讨论内容而已,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个起诉离婚案件在审理中是可以从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转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之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要累计入普通程序的审限,并非二者审限的简单叠加。
一个离婚案件实际审限的长短主要受具体案情的影响,如果你的案件较为复杂,简易您聘请专业的离婚律师为您进行分析处理了。
选择离婚律师,律师的执业经验尤其是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

既然是起诉离婚案件,那么首要解决的就是是否应该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而依据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状况又是法官应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都要把判断夫妻感情状况作为首要解决的问题。那么,法官是如何判决夫妻感情状况的呢?宁波离婚律师认为他们主要会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一、感情基础。判断感情基础是否牢固,主要参考因素有婚前通过何种方式相识?相识后交往了多久?了解是否充分?各自成长背景、各方面的条件是否相近等。通常认为自行相识;交往时间较长;交往期间相互了解较为充分;成长背景、职业、受教育程度等较为近似的男女双方会被法官判定为感情基础牢固。
二、婚后感情是否融洽,这其中又包括婚后是否经常发生矛盾? 是否相互关心帮扶? 是否存在家暴?婚后是否生活在一起?一方是否存在出轨问题?以及夫事复生活是否和谐等。 宁波离婚律师求推荐。离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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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主要需要处理的是婚姻关系,而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身为原、被告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可能涉及到第三人。然而,离婚案件中通常又会掺杂有诸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需要解决。为此,离婚案件的审判有一项重要的规则,即∶为了保护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对于涉及到案外第三人的财产问题,法院不予处理,需要由当事人与案外第三人另行协商或者诉讼来解决。
虽然涉及案外人的财产可以不予处理,但是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法院是不能回避的。这是因为法律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是要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仅如此,还要做到在父母离婚时保障子女的利益。
那么,为什么法院不能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子女抚养问题“甩开”不予处理,而由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这是因为∶未成年子女时时刻刻都需要接受来自于父母保护、教育、关爱等具体的抚养行为。父母尚未离婚,则父母双方均有责任履行这种直接的抚养义务。而当父母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则必须要确定孩子应跟随某一方生活,并接受来自于该方的直接抚养。否则,父母双方便有了推脱的借口,孩子的利益难以获得保护。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不处理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但是一定要解决子女抚养的问题。 专业离婚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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